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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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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22-02-25 

严格责任出现于19世纪末期的英国,它应打击、预防犯罪与社会福利的需要而产生,并逐步发展成为近代刑法当中的刑事责任归责方式之一。该刑法制度主要存在于英美刑法当中,但并不为其所独有,正如英国威廉斯教授所说:“任何国家的刑法当中都有严格责任的实际存在,凡法律或者事实错误影响罪过,但立法又不减免罪责的均可视为严格责任。”

一、严格责任的含义及特征

关于其含义,刑法学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的认为它指相对于一些缺乏主观罪过或者主观罪过不明确的特殊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制度[1]。有的认为它也被称为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指法律允许对缺乏犯意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既不要求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或者后果具有具有道义上的过错责任[2]。在排除了犯意的条件下,行为人仍可被认定为有罪。有的则认为它指行为人对缺乏主官过错的行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但它仅是某些行为要素不要求过错,并不一定所有行为要素都不要求过错,只要有一个行为要素不要求证明过错,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就是严格责任[3]

上述定义有一个共同点,即把行为人的罪过或犯意排除在外,使严格责任趋同于客观归罪,难免有罚及无辜之嫌疑。

那么立法者规定严格责任之用意何在呢?让我们追根溯源,看一个1875年发生于英国的普林斯案,该案被告人普林斯被指控未经未经合法授权带走一位不满16周岁的安妮姑娘,她自称18周岁,但其父证明她未满16周岁,最后陪审团以15:1的多数票裁定被告有罪。

该案中,对于行为人是否明知或者应当认识到姑娘年满16周岁这一事实,起诉方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但如果仅凭被告以简单的事实否定即认为被告不构成犯罪,不免有放纵犯罪之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