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刑法当中的严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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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22-02-25
严格责任在英美刑法中,无论是制定法领域还是普通法领域都有所体现,因此可以分为制定法上的严格责任和普通法上的严格责任。
前者主要有:1、公害罪,指违背法律或不履行法律义务,因而阻碍、影响或者妨害女王陛下的臣民行使基本权利的行为,公害对于公众健康有潜在的危险性,因此该罪必须有一部分公众受到危害的事实,比如阻碍公路交通、工厂发出噪声等。2、中伤性诽谤罪,指以长久的形式公布对某人或某一类人具有诽谤内容材料的行为。只有在具备正当的辩护理由即公布的内容是真实的 时候,而且这种正当理由只有当公布材料的目的是为了公众的利益时才不构成犯罪。3、亵渎性诽谤罪。指一个人以长久的形式公布攻击基督教义、圣经、英格兰教会信条或者其他圣者的内容。只要公布的材料伤害或者侮辱宗教情感就构成该罪。4、蔑视法庭罪,在该罪的某些范围内,特别是影响到社会舆论的情况下,要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一般不需要对被告故意或者明知做出证明。
关于普通法上的严格责任,主要涉及工商管理、交通管理之类的法规行为,由于这类案件迅猛增长,立法机关立足于效率的角度,在立法文件中未使用明确语言规定某一犯罪以故意过失为要件,而由法院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具体适用严格责任的规则,主要体现在诸如“1914年破产法”“1950年公路交通运输法”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