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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警务督察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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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22-02-27 

1997年国务院发布施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标志着有中国公安特色警务督察制度的建立并于2011年进行了修改;2004年,国务院又出台了《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根据这两个文件精神,结合《监狱法》,2006年,司法部颁发了《关于加强警务督察工作的意见》。随后,司法部和各省司法厅先后成立了警务督察委员会,逐步建立健全了警务督察的工作机制,形成了派驻督察、交叉督察、网上督察、软件建设、督察考核、督察培训等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实现了对全国司法行政督察的全覆盖,为保障全国监所的安全稳定、司法公正,为和谐社会的建设做出了极大的贡献。2008年,河南省司法厅颁布了《警务督察工作办法》。然而,警务监督制度并非没有死角,仍然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服刑人员越狱逃脱事件时有耳闻、重大狱内案件以及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监狱执法作为刑事司法重点领域之一,承担羁押和改造罪犯的重要职能,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特别是网络上爆出监管场所发生诸多躲猫猫死“洗脸死”、“冲凉死”、 “做梦死喝水死等事件之后,监狱执法可能存在的滥用职权与司法腐败等现象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关注。这些事件之所以发生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是警务督察制度为何没能发现问题、清除隐患、监督执法、纠偏纠错,这些问题不能不引起我们对警务督察制度进行思考和探索。为了保障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同时治理警察渎职腐败、滥用权力,从严治警,维护司法公正,梳理监狱形象,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监狱警务督察制度。

一,明确警务督察制度督察的对象——强调“对事不对人”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对以下警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三)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对条例的理解影响着警务监督的成效[1]在实际的警务监督执行执法过程中,如果对警务的监督被理解成是针对警察个人的监督,那么被监督者就想不开,警务监督的公正性就会受到质疑。执法实践中,个别警务督察碍于同事关系,抹不开面子,不愿或不敢正常履职督察,对于监狱人民警察存在的违规违纪现象视而不见,放任纵容在某种程度上对于警务督察不理解,不支持,认为是小题大做,故意找茬,对于督察建议置若罔闻。因此,必须进一步明确警务监督是针对所有执法者的执法情况,而非针对某个警察个人的监督;是对警察执法行为的监督,而非对警察思想的监控;是通过对警务的监督实现对警察个人执法的监督,而不是相反。同时,要是监狱民警认识到,严格禁止利用督察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注重督察程序合法和证据确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