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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非遗旅游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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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22-06-02 

将非遗作为一种旅游资源来进行开发利用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在发展地方旅游经济的同时,也极大地保护和传承了陕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其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另一方面,过度滥用型的开发将会成为破坏破坏非遗资源的祸首。[3]陕西近年来旅游业正在蓬勃发展,然而繁华的背后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剽窃、虚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

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剽窃是他人故意或者无意利用其它国家或社群的居民长久以来所流传的知识或者技术,进一步占为己有,并申请专利、商标等属于个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许多国家都通过是否事先告知同意并进行利益分享(即事先告知+利益共享)来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剽窃。在非物质文化旅游中,经常发生录制一些富有民族特色的表演、手工工艺制作过程等视频,并进行加工处理作为自己的专利作品,用于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中,但是却未与当地族群分享收益或进行补偿。

(二)政府和社会缺乏非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虽然自2006年以来,陕西陆续出台了《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方法》等一系列文件。但是与其他省市相比,我省的非遗保护工作起步晚、保护理念较弱、其中最重要的便是政府的保护力度和范围与如今的客观现实不能很好的相适应。

(三)缺乏对非遗资源的整体价值评估的经验

近些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迅速带动了陕西各地的旅游业发展,非遗背后的经济价值逐渐走入大众的视线之中。然而我省目前仍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在加之陕西又是非遗大省,品类多、数量大、资金和技术的不足直接导致对非遗资源整体价值评估的不准确。

(四)传承渠道的不顺畅且缺乏自觉性

近些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年轻人中没有一定的吸引力,很少有年轻人愿意自觉自愿的投入到非遗的传承与保护工作中。其次拥有经验和能力的研究与保护人员的缺口较大。许多民间的保护活动多是出自对于利益的考量,过度执着于其商业价值,很可能会导致自由的滥用,加大保护工作开展的难度。

三、完善陕西非遗旅游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增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越来越多的景点为吸引游客、刺激当地经济发展,而剽窃盗用其他地方的非遗资源,或是虚假化其来源,将其“变身”为具有当地本土特色的非遗资源。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要正确运用知识产权这把利剑。

1. 著作权的保护

在众多旅游项目中,著作权保护的问题贯穿了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过程中,其中最突出的便是表演、录制、各种途径传播民间文学和民间歌舞的问题。有效防止不当利用民间文学歌舞的措施之一便是搜集归整民间文学,并将其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之内。[1]据不完全统计,自建国以后全省共有200-300万篇以上的陕西民间故事。收集汇编成册的有《陕西民间传说故事集》等系列十余册。《陕西民间曲艺集》更是整理记录了秦腔、代表性歌曲和民歌。这些著作成果对陕西民间文化的传承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2. 专利权保护

在非遗中专利权保护的客体就是传统手工技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前提是某项技艺的制作流程未公开,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新颖性。但是在现如今的旅游景点开发中,为吸引游客,许多制作工艺采用现场演示的全透明制作,这很大程度上会致使其丧失新颖性,将其归于“现有技术”的范畴。随着时代经济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在不断的演化,如果在现有技术上大胆创新、不断精进原有工艺,使“老技术”具有“新活力”,这是具有可专利性的,应当受到专利权的保护。

很多手艺人都存在一个误区,即他们认为只有传统手工工艺才可以申请专利,而现实情况是,只要改良传统手工技艺下的工艺品,使其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就可以提出申请专利。近年来政府大力扶持旅游业的发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手工工艺品的模仿复制、侵权问题愈演愈烈。每当有一项有创新性的文创工艺品问世,即刻便有大量山寨产品出现在市场中。这也成为最困扰原创手工艺人的一个难题。对于这种情形,要想完好的保护自己的作品,则需通过向国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3. 商标权的保护

虽然非遗的表达形式的过多使用不能采用商标权进行法律规整,但是却可以有效防止他人不当利用文化特色竞争市场。为建设属于陕西的文化特色品牌,政府扶持企业注册了“泾渭茯茶”、“谢村黄酒”、“华洲皮影”等旅游纪念品商标。同时注册的与陕西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商标还有“陕西同盛祥牛羊肉泡馍”,“春发生葫芦头”、“太白酒”等,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推广及保护保护和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推动作用。所以保护当地人民获取文化资源的商业价值的最理想手段就是注册地理标志。陕西省渭南市华州皮影荣获全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通过地理标志可以有效防止商品来源的虚假化,最大程度上的保护文化遗产的来源正宗。

(二)做好非遗资源的基础性工作

全面掌握我省现有的非遗资源基本信息以及各个非遗目前的保护情况和存在的困境。政府要在非遗保护中扮演好引导者和现行者的角色,引领民间保护组织或和公众进行实地调研,摸清现状,因地制宜地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合理保护对策,为我省的非遗的研究与保护工作的后续开展提供理论依据。

(三)活性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产生非遗资源的当地居民应该是非遗传承的主力军和先锋。虽然他们对非遗资源有着浓厚的情感,喜爱并依恋着其传统民俗文化,但是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他们又希望创造更美好的生活,渴望找到一个既可以传承又可以发展经济的办法。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申报和认定工作十分重要,我省也应该建立健全四级申报体系,尤其是加大对于濒临失传的手工技艺传承人的申报和认定工作力度。[2]政府还要拨出一部分款项专门用于资助传承人,建立专项津贴补助、提高传承人的社会地位,来刺激公众投入到这个行业之中。更是要组织一批有兴趣、有天赋的青少年进行系统学习,确保非遗的传承永远生生不断。

(四)合理推动非遗旅游产业化发展

2002年国务院就非遗的保护发展已作出了明确指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运用、传承发展”。保护与发展是一种可以共生的关系,相反如果过度的强调某一方面,反而会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的开展。也就是说每个非遗资源的产生地,要因地制宜,将新的旅游开发模式与当地特色相结合。比如在1998年,我国敦煌就融合当地特色服装、歌舞,运用现代舞台技术,打造专属于景区的特色演出剧目《大梦敦煌》。陕西也可以学习借鉴其发展经验,打造出一条独属于自己的文化产业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