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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造乡镇管理体制,理顺乡村权力配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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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22-07-07 

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要深化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要理顺乡村权力配置关系,避免出现乡镇政府“一家独大”的管理模式,逐渐形成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权力制度矩阵,就要求通过改革再造乡镇管理体制,逐步理顺乡镇政府与村党支部、村委会的关系,为民主合作型乡村治理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条件。当前在现实权力运作中,乡镇政府是一级政权机关,干部由县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任命管理,除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负责外,更多的是对县政府负责;而村委会则是村民自治组织,村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对村民负责。这样,农村管理体制中就并存着两种处于不同层面且相对独立的权力:一个是自上而下的乡镇政府的行政管理权;二是村委会的自治权。这两种权力在现实运行中很容产生一些不协调乃至冲突,往往呈现出乡镇政府“一家独大”的管理模式,对乡村过度行政控制,把村委会当成下级。因此,要从制度上改变乡村的权力授予方式,逐步减少产生这种问题的体制性因素。一方面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领导干部由村民直选的制度,如果乡镇领导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就可使乡镇领导干部从过去主要对上负责,转化为对上与对下负责相结合,甚至在上级决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条件下,以对下负责为主,这样乡镇领导干部作出的决策就能最大化的代表村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应稳步推进乡镇人大和村民自治组织的有效结合。当前甘肃许多乡村中存在的问题是权力结构过于集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功能并未得到完全体现,对乡镇行政的制约力不够。因此,要把乡镇人大和村民自治组织有效对接,使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通过选举成为乡镇人大代表,这样能更好地使村民的利益在乡镇人大得以充分的表达,对于做出更符合乡村实际的各项决策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乡镇人大还应强化对乡镇工作的监督,更好地维护农民权益,在村民中树立起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性,逐步推进乡镇民主合作的法理性政治体制建设。

(四)构建乡村社会治理多重机制,积极培育乡村社会组织

针对当前乡村治理主体单一化,乡村社会组织在数量上偏少,规模上偏小,力量上偏弱,参与治理的能力较弱等问题,急需优化乡村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加强相关立法,保障乡村社会组织地位和权益的实现,不断完善其内部管理机制,协调处理乡镇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出乡村社会组织的作用。一是要优化发展环境。乡镇组织和村级组织要从思想上认识到乡村社会组织的重要性,因地制宜,结合本村实际情况,有选择、有重点地发展相应的农村社会组织。例如甘肃许多乡村在村民的婚丧嫁娶事宜中存在着盲目攀比、铺张浪费的陋习,针对这种情况,灵台县白草坡成立了红白理事组织机构,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红白事办理流程及标准,引导村民移风易俗,带动全村形成了婚事新办,丧事俭办的良好风气。二要加强相关立法,保障乡村社会组织权益的实现。目前我国除了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立法保障外,其他乡村社会组织的地位在法律中并未得到明确。各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社会组织法及相应的一系列规范社会组织行为、机构、管理体制方面的法律法规,考虑到乡村社会组织主要以农民群众为成员的特点,应简化登记程序,放松入口门槛,并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与大力支持,保障乡村社会组织地位和权益的实现。三要推进乡村社会组织建设与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相适应。应结合本村实际情况,进一步在产业结构的关键环节上建立协会、在产业链的薄弱环节上建立协会、在村民最需要服务的项目上建立协会,使乡村社会组织真正成为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除了积极培育乡村社会组织外,还应大力倡导新乡贤回归。乡贤深受村民们的尊重和爱戴,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在乡村内颇有威望,应重视乡贤对于维护乡村秩序的重要作用,充分调动发挥。此外,针对乡村精英流失,治理主体能力弱化的情况,还应健全资金和精英的回流机制。在资金方面,应不断完善信贷投入机制,鼓励便民金融服务组织发展,从多方面推进资金回流机制的健全。在人才精英方面,应出台政策鼓励优秀人才回乡创业,完善“第一书记”、大学生村官等人才培养机制,不断壮大乡村治理的人才队伍,实现依靠“能人”带动致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