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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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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23-08-09 

(一)部分传承人年龄老化,后继乏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主要通过自己的言传身教来传承民族文化,口传身授是基本特点,因此,传承人的年龄问题侧面反映了传承工作的精神活力和可持续性,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一方面,红河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部分传承人年龄普遍较大,不少人早已60多岁[3],例如红河州13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中,《哈尼四季生产调》代表性传承人朱小和83岁,哈尼多声部山歌代表性传承人车格58岁,彝族海菜腔代表性传承人后宝云81岁,彝族烟盒舞代表性传承人施万恒81岁[4],祭祀活动主持代表性传承人何玉忠81岁,建水紫陶烧制技艺代表性传承人袁应德74岁,以上所举传承人整体年龄偏大,结构不合理,容易造成文化传承后劲不足。另一方面,因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难度大、经济效益低、短期难见成效以及年轻人倾向当下流行元素等因素的影响,培养继承人中途放弃或者是无人继承的局面时有出现,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无人继承的窘境。

(二)缺乏相关“非遗”保护政策,群众法律意识淡薄

一是“不重视、缺规划”,主要表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机制的不健全,政策法规有待完善,规划明显不到位[1]红河州虽发布《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条例》仅涉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未能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保护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著作权及专利保护相关的政策法规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原貌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例如被法国人类学家欧也纳跪下惊呼“上帝创造的奇迹”的红河哈尼梯田,随着部分不良开发商的介入,古朴的石板路被现代技术切割的、整齐的石板替代,原有的房屋墙皮被刮掉,取而代之的是现在装修常用的瓷砖[5],原有风貌被现代技术所代替,自然景观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如若不进行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这样的悲剧将会继续上演;二是“群众受教育程度低、信息相对闭塞”,尽管各级政府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宣传,但由于红河州境内少数民族众多,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加之当地文化素质相对较低,语言不通,因此,特别是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群众的法制观念比较薄弱,对非遗的保护意识少之又少,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未深入人心,法律意识淡薄。

(三)“重申报,轻保护”现象较为严重

    非遗中“重申报,轻保护”的问题早已积累多年,尚未得到根本性解决,由于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与经济效益息息相关,申报成功后会产生“广告效应”,这会为有心之人创造出财的机会,打着“保护非遗”的招牌积极申报非遗,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盲目产业化,不断从中获取利益,这样,申遗就容易由手段变为目的。另外,在一些与经济效益无关的非遗项目上,如传统的祭祀仪式、人生礼仪等,即使是申报了,也不会立刻对当地的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由于无利可图,部分保护项目仅空有名头,搜索不到文字、图片等相关资料,所以,这类项目一经申请就会被搁置一旁,导致“重申报,轻保护”行为的发生。

(四)盲目“泛产业化”趋势突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遗产 ,由于其特殊属性致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依靠“人”来进行活态传承,产业化形式较少[1],仅有少部分非遗项目是可进行批量产业化生产的,但由于利益的驱使,部分如过桥米线、紫陶、锡工艺等不具备大规模开发条件的非遗项目也盲目开启产业化模式,使许多非遗资源在开发的过程中遭遇剥离性篡改、质变性贩卖和建设性破坏[6]给消费者带来不良的购买体验,损坏红河非遗项目的名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