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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中国传统司法的制度理性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24-02-19 

弘扬中国传统司法的制度理性(学术随笔)

张 生


2024年02月19日08:34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要更好借鉴传统司法智慧,深刻认识到中国传统司法在司法理念、裁判方法和程序设计等方面都展现出立足实践需要、富有民族特色、经受历史打磨、取得显著成效的独特制度理性。


形成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中国古代称天、地、人为“三才”,认为人在天地之中,兼具理性与道德,体现了古人的自信和对人的肯定。重视人命、人心、人力的思想源远流长,积淀形成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和明德慎罚的司法原则,即反对专任刑杀,重视道德教化,尽量保全生命、劳动力和家庭,并形成相应的若干制度设计。在汉代,体恤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已经制度化。南北朝时期,州县死刑案件已不得自行轻易处决。唐代实行死刑复奏制度,地方死刑案件要三复奏。清代一般死刑监候案件都要经过秋审复审再予决断。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安定,必然要追求司法之“平”。“平”就是公平,就是合理,反映了中华法系的秩序观和正义观。同时,在哀矜折狱、恤刑等思想指导下,“平”也蕴含着重生、钦恤的意味,表现为在拷讯、定罪、量刑中要相对宽和、平恕。


运用守文原情、有经有权的裁判方法。兼顾天理、国法、人情一直是中国传统司法的价值旨归。古人认为,国法源自天理并以天理为最高依据,顺应天理的国法也就顺应了人情;人情必须受国法的控制和矫正,国法对人情的规范也要顺人情而为。中国传统司法将法律、礼制、儒家经义、民间风俗等多种资源整合起来,以综合性、全局性的思维开展司法裁判,追求案件结果公正合理和良好社会效果的统一。这种裁判方法是在漫长历史中逐步形成的。秦代与汉初深受法家影响,为实现司法统一,严格依法裁判,即守文而判。西汉董仲舒等儒者通过“春秋决狱”,将“原心论罪”引入司法裁判,以当事人内心善恶作为实质判断标准。到了唐代,《唐律疏议》明确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而司法官员则在尊重制定法的基础上从情、理、法角度综合思考,做到有经有权、经权融通,实现了以守文为前提,以原情为权衡,守文与原情相结合,有经有权的裁判推理模式。明清以降,中央审判机关将有代表性的案件及其处理依据确定为成文规则(例)或成案,为后来的案件裁判提供依据或理由。守文原情的裁判方法,既不脱离制定法的统一性和确定性轨道,又可以在制定法适用范围内实现个案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