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警务督察中的回避制度——改变“左手监督右手”
--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22-02-27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警务督察长一般有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担任,督察委员会实行一套班子两套牌子。由于督察人员熟悉本单位情况,这一规定一方面有利于警务督察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却使督察难出效果。本单位人员往往低头不见抬头见,共处于熟人的人情交往圈子,督察者很难拉不下脸面,被督察者往往毫无压力,督察工作容易沦为走过场、走形式,督察效果可想而知。同时由于督察委员会没有相对的独立性,会造成左手监督右手现象、自己督察自己的情况。这种“自己说了算”式的督察会造成督察者与被督察者“共谋”,使督察制度名存实亡。督察工作中,警务督察出来的问题,处理上报或许影响监狱的整体形象,甚至影响监狱的切身利益,往往采取大事化小或者内部消化的手段加以处理。监狱警务督察是单位内部事务,可能会由于看待和分析问题视角的差异,出现为了稳定干部队伍和保持和谐局面而放弃督察原则的情形。这种情况下,保持督察委员会的相对独立性,实行督察回避制度,就不会发生就不会发生对生人熟人区别对待现象,降低司法的公正性和督察的权威性。
保持督察委员会的相对独立性就要注重听取第三方意见。由于我国司法并不完全独立,保持督察委员会的相对独立性并不是要求向西方那样从制度上搞三权分立,同时,从督察成本和效率来讲,也不允许另设独立机构进行监督。这就要求在督察工作中充分考虑所涉及的第三方意见。保持督察委员会的相对独立性,就是要督察警务执行中的第三方诉求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得到合法维护。只有这样,督察者与被督察者才难以“共谋”。
